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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据此,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名义从事的行为,视为公司的行为,应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但在某些法定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就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种情况下,一般是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违法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许多法律风险,即需要对某些行为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1、损失赔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法定代表人的故意、过失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就该损失向法定代表人主张赔偿。
2、法定代表人违反相关规定所获收入归公司所有
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管的忠实义务,同时规定违法忠实义务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
《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据此,出现上述情况时,法定代表人需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举证证明其对公司的行为不知情,且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亦不存在失职。
三、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的强制措施
主要有:
1、执行程序中的据传、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2、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3、税务调查程序中的限制出境
四、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罪时,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通常法定代表人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法定代表人容易触犯的刑事犯罪类型有: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
2、 走私类犯罪;
3、商业贿赂类犯罪;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类犯罪;
5、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
6、侵吞资产类犯罪;
7、诈骗类犯罪;
8、挪用资金类犯罪;
9、黑社会性质犯罪;
10、发票类犯罪等。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公司法定代表人要规避法律风险,关键是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事,尽职尽责的维护公司的利益。实践中,对于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需要专业律师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并在具体的公司管理过程中不断提醒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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